迪拜民事法院驳回一名客人诉讼。客人曾入住朱美拉区某酒店套房,因墙壁天花板损坏及出现虫子,提前退房后要求退还52.6万迪拉姆未住天数房费。

同一诉讼中,客人还索赔20万迪拉姆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。法院未支持任何请求,判令客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。

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已转为“下次来住的抵用金”,因此不予退还。判决结果未披露酒店名称或具体退房日期。